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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组织须知

华夏方圆认证有限公司全体成员感谢你们选择了我们作为合作的伙伴,并对贵组织的管理体系获得认证注册表示衷心的祝贺。我们热烈欢迎贵组织加入华夏方圆认证有限公司的信誉共同体,在证书有效期内,我司与贵组织将荣辱与共,协同完成获证组织的维护、改进工作,继续深化管理,以期取得更佳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华夏方圆认证有限公司对获得本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维护管理的归口部门为运营部,负责组织协调我司与获证组织间的日常联络、监督审核和认证证书的管理等工作,技术部协助其工作。同时我司将在与获证组织协商后,以客户经理的定向顾问形式,保持日常联络的经常化。另外,我司负责受理对来自获证组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重大申诉和投诉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必须符合管理体系标准和我司认证规则的要求,维护信誉共同体的声誉,接受我司的证后跟踪调查与管理,以促进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运作。

一、关于证书有效期

根据《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ISO 17021:2011)的规定,对于经过我司初评或再认证确认符合ISO9001、ISO14001、GB/T45001标准要求的组织,我司授予有效期为三年的认证证书。但是,对于认证依据标准处于过渡期的,IAF或认可机构另有规定,认证证书有效期可能少于3年。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扩大/缩小认证范围审核的组织,我司予以换发有效截止日期不变的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应按本须知“三、监督审核、见证评审和稽查审核的要求”的规定接受的监督审核。对于监督合格并足额缴纳认证费用的组织,我司将授予“监督合格”可通过证书上二维码扫描验证,表明认证证书延续有效。到期如扫描二维码显示“暂停”“撤销”“注销”状态时则认证证书无效。

获证组织可以结合监督审核/再认证,向本公司提出增加其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我司将结合监督审核/再认证,对申请方进行完整体系审核,对于经审核确认合格的组织,授予有效期三年的认证证书。

二、证书编号说明

三、监督宙核、见证评审和特殊审核的要求

监督审核是本公司验证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是否持续运作,同时考虑获证组织运作方面的变化是否对其体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并评定其体系是否满足认证要求。

见证评审是中国CNAS、美国ANAB、英国UKAS等认可机构(以下合并简称: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能力和专业能力的现场验证,是认可评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特殊审核包括扩大认证范围,投诉的调查,对变更的回应,对暂停客户的跟踪审核。

1.监督审核

我司对获证组织定期的监督审核在证书的有效期内每年一次非均衡分布进行,在上次现场审核后的第11个月对其相应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审核(一般第三次监督转为再认证)。任何情况下,二次审核的末次会议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我司审核运营部分别于每年的1月初及7月初,下达年度及年度补充监督审核计划,将以信函形式预知各获证组织本年度监督审核的具体月度时间安排。

1.2监督审核的实施

监督审核由我司审核运营部组织实施,具体的监督审核活动将由我司根据年度计划安排,以派出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定期监督审核的现场审核计划由审核组长于审核实施前一周通知,以便获证组织做出安排。非定期监督审核计划可于审核组到现场后提交获证组织,也可提前预知。非定期监督审核不收取审核费用。

1.3监督审核的延期

因特殊原因,获证组织无法按时接受定期监督审核,申请延期在1个月内的,可于定期监检时间之前,书面向我司审核运营部提出延期申请,获准后可延期。

对于超过 1个月的延期申请,请慎重做出,因1个月以上的延期可能使二次审核的末次会议日期的间隔超过12个月而导致认证证书的暂停。

2.见证评审

根据ISO/IEC导则61及其IAF指南文件和认可机构的规定,拟取得或已获得带认可标志认证证书的组织有义务接受认可机构有选择性的见证评审。见证评审人员开支和评审费由我司承担。对于拒绝见证评审安排的组织,我司将撤销或不授予带有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3.特殊审核

3.1 扩大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要求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向我司审核运营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签订认证合同,并提交扩大认证范围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要求扩大认证范围的有关产品的说明书:

——修改管理手册、程序文件。

经我司进行申请评审后,根据所扩大范围对管理体系的影响程度决定进行文件审核或现场审核(可结合监督审核同时进行),并经技术委员会作出认证决定后,换发新的认证证书。

3.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对于调查投诉、获证企业信息变更、暂停的追踪,我司可能会采用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四、获证组织通报制度

通报制度的是华夏方圆认证有限公司与获证组织间进行沟通的一种手段,该制度要求获证组织指定一个常设机构负责管理体系的维护并保持与我司的经常性联络(获证组织应有与我司联络的程序,以确保向我司提供最新的信息),及时反映有关信息。当获证组织发生如下情况时,应在一周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司通报:

——管理手册等管理体系文件作修改;

——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结构、生产规模、场地发生重大变化;

——组织负责人,尤其是第一把手或管理者代表发生变动,或组织机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发生了重大的顾客投诉/环境污染/安全事故;

——导致监管机构介入的严重事件或违法的情况;

——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检查不合格;

——产品出现较大批量的不合格品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了用户退货,且退货量较大;

——用户/相关方有重大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生产投诉并产生了较大影响的;

——其它涉及认证范围的改变;

——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

即是说,凡与管理体系有关的较大变化,影响到管理体系运行及其有效性的,都应在通报的范围之内。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情况说明、原因,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事后须向我司报告纠正结果的情况。

五、保持认证注册的条件

1 获证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保持认证注册:

1.1 按规定的周期接受例行监督审核,二次审核的间隔未超过12个月;证书到期前3个月接受再认证审核;接受非例行监督审核/认可机构的稽查/见证评审;

1.2 审核组现场监督/再认证审核后作出推荐继续认证注册的建议。推荐条件为:现场审核未发现不符合项,或仅存在少量轻微不符合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了有效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书面验证措施有效;或者虽然存在一个亚重不符合项,但已在规定的3个月内采取了有效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现场验证纠正措施有效;

1.3 内审、管理评审和纠正措施有效,具有自我完善机制,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持续有效;

1.4 产品实物质量稳定,无顾客重大投诉(QMS)/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污染物严重超标(EMS)/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OHSMS);

1.5 上次审核的所有不符合项纠正措施保持有效;

1.6 获证的组织要按认证收费规定按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1.7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六、投诉/申诉/争议

申诉:申请或获证组织对CSCC做出的与其认证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注:不利决定包括:拒绝接受申请、拒绝继续进行评审、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变更认证范围、不予通过认证、暂停、撤销等任何其他措施。)

投诉:相关方向CSCC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CSCC或其获证组织的活动不满的书面表示。

争议:CSCC与申请人、获证组织在认证过程中就认证程序或其它某一方面认识的不一致,不同意见的书面表述。

1.申诉的处理

申请人/获证组织对我司的各项决定如有异议,在收到决定30天内可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诉,由技术委员会或其授权对申诉做出决定,并在申诉受理60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诉人仍有异议可向认可机构投诉。

2.投诉的处理

申请人/获证组织可向我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委员会主任、管委会主任投诉。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回复投诉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时可按申诉程序申诉。

3.争议的处理

争议一般采取现场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直接致申给我司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寻求解决。

七、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方式说明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的规定。

1.有关概念说明

——认证证书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认可机构授权有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给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的组织,作为该组织管理体系已认证合格并注册的证明文件。

——国际互认标识

国际互认标识是指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IAF/MLA)集团互认状态的标识,获证组织除了可以使用带国际互认标识的认证证书外,不得使用该标志。

——认可标志

CNAS标识色标:黑色:C:0,M:0, Y:0,K:100(标准色)。

蓝色:C:100,M:80,Y:0,K:0(标准色)。

认可标志是指CNAS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认可的专用标志。CNAS认可注册号参见所持有认证证书中CNAS标志,认可号中X表示标准代码,如:Q表示质量管理体系,E表示环境管理体系,S表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CSCC机构标徽

CSCC机构标徽是代表CSCC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获证组织除了可以使用带CSCC机构标徽的认证证书外,不得使用该标志。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的专用标志。

CSCC认证标志的标准图样可从认证证书上直接套取,也可从本公司网站http://www.cscc.cc,使用时可以按相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使用方法必须遵守以下“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和认可方规则中关于标志使用规格和色标的规定。

2.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

获证组织只能使用与所持有的认证证书完全相同的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不得使用所持认证证书上没有的其他认证标志/认可标志,不得使用国际互认证标志。认可标识应与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包括注册号)并列使用。

2.1 认证证书和认可标志可用干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的宣传材料上,也可以加以展示。认可标志必须和认可注册号合并使用。标志还可直接印干获证组织的信函、公文笺、说明书以及各种文件和资料上。

2.2 证书和标志可供获证组织使用,但不准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

2.3注册的认证证书和标志均不得用于作为产品(这本身可以是一个有形产品或在单个包装箱、容器等单的产品,在测试/分析活动中,它可以是一份测试/分析报告)及包装的认证标志,或以其来暗示产品质量已被认证,可以使用在产品的运输外包装上(以到不了最终用户为限)。

下面的表格为使用认证标志表明某产品是在一个已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下制造的提供了指南。

在产品上*1 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大箱子等的上面*2 在做广告的小册子上等
标志的使用*3 不带声明*3 不允许 不允许*5 允许*5
带声明*4 不允许 允许*5 允许*5

*1 这本身可以是一个有形产品或在单个包装箱、容器等单的产品。在测试/分析活动中,它可以是一份测试/分析报告。

*2 这可以是薄纸板等做成的运输用外包装,可以合理地认为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

*3 这适用于那些对其适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体形式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仅仅一个词语声明不能构成标志。任何这样的措辞宜是真实的,而不能误导。

*4 这可以是一个清楚的声明:“本企业已通过GB/T19001-2016 idt IS0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在宣传认证结果时应充分注意避免损害我司的声誉,不得做使我司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管理体系的认证结果与校准实验室认可的结果不同,故获证组织不得将认证标志使用在实验和校准报告上。

●交付到最终客户的产品包装上不得宣传“通过xx管理体系认证”,不得使用任何认证标志(FCT标志、CNAS等认可标志、IAF标志)。

●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的宣传材料或信所、公文笺、说明书,不得超出管理体系、认可品牌、认证范围进行官传,不得变形剪切使用CSCC标志、CNAS等认可标志,不得使用IAF互认标志,不得使用认证证书上没有的认可标志(如:仅获CNAS品牌OMS证书的客户误用UKAS认可标志)。

●不准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使用

认证标志、认可标志可用于宣传,应与获证组织的名称或徽标在同一页面上。具体使用方式如下:

3.1当获证组织标志、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三者采用紧密使用方式时,可采用以下图示的排列方式:

3.2当获证组织标志、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三者采用非紧密方式使用时,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采用如下图示的排列方式,认证标志单列:

获证组织可以按相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使用以上图样。以上图样也可从本公司网站(http://www.cscc.cc)下载。

4.其它使用方式

采用其它使用方式应与我司联络,认可后再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当获证组织因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知我司。

八、再认证的申请

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恢复使用己暂停的证书,组织如要继续保持对其管理体系的认证,可向我司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一般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3个月内向我司提交管理体系申请表并签订再认证合同,再认证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进入下一个证书有效期。

九、非正常情况下的处置

当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规则要求,或获证组织申请,我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采取缩小、暂停注册、撤销注册的措施。

1 暂停注册的条件

下列情况之一时,我司将在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获证组织的注册资格:

1.1 企业自行申请暂停认证注册资格

1.2 未能按期接受监督审核(与上次现场审核超12个月)

1.3 其他:

a)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

b)监督审核或抽查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

c)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d)出现重大事故,或有严重违反法规情况发生的;

e)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f)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g)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h)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i)企业重组、地址变动;

j)媒体/相关方重大投诉、曝光;

k)未按时交纳认证费用;

l)对于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

m)未按要求进行信息通报的;

n)其他需要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情况;

暂停期限为一般为三个月,特殊原因(企业暂未具备可接受现场恢复审核的条件,如企业重组未完成、地址搬迁未完成、未有可审核的生产现场等)可延长暂停期,但最长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企业,暂停期可延长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经我司认证决定最终审定后向获证组织发出书面通知,并报认可委备案及予以公告。

2 撤销注册的条件

下列情况之一时,我司将在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撤销获证组织的注册资格:

2.1 企业申请撤销(即注销)

2.2 暂停期满未能恢复(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暂停的证书在暂停到期前,运营部应主动与企业确认,是否能在暂停期内消除暂停的原因,如企业确认无法在暂停期内消除暂停的原因,运营部应在最终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2.3 其它:

a)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b)现场审核未通过。

c)发生重大质量/食品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d)拒不交纳认证费用和监督费用的。

e)拒绝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

f)拒绝接受认可机构对我司现场审核见证评审安排的;

g)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h) 获证组织停业、关闭或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i) 严重不符合认证依据的;

j) 获证组织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的:

k) 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l) 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m) 发生了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事宜。

n) 当有关的行政许可制度和法规发生变更时,获证组织在法定过渡期内未能获得相关资质或未能持续符合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法规要求的。

o) 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p)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q) 导致监管机构介入的严重事件或违法的情况。

3 暂停、撤销的处理程序

3.1做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决定后,(暂停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我司将书面通知该获证组织,规定整改期限和恢复使用证书的条件,并将此决定报认可机构备案。获证组织在暂停期间不能在任何媒体上发布任何消息暗指证书仍然有效,不能使用证书和标志。我司收回认证证书及附件和合格通知书。

3.2 暂停注册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时,请向本公司审核运营部提出恢复注册现场审核申请,该部将及时做出安排,审核组将采取全要素抽查的审核方式。当该组织的管理体系满足恢复注册的规定要求,本公司技委会做出恢复认证注册的决定后,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组织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同时上报认可机构。

恢复注册审核收费标准为:结合监督审核进行恢复注册现场审核时,加收1-2人日费用;如需专门增加一次恢复注册现场审核时,则按认证合同收取一次监督审核费。

3.3 做出撤销认证注册资格决定后,我司将书面报认可机构,并将收回该组织的认证证书、证书附件、合格通知书和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从“CSCC获证组织名录”中撤销该组织,并在媒体上公布CSCC的撤销注册决定。

4 缩小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要求缩小认证范围时,应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司审查并确认缩小范围后,对原体系的影响不大时,可直接换发认证证书,否则需现场确认后换发证书。

如果审核组在监督审核或其他时机发现获证企业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将缩小证书覆盖范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

换发新证书后,企业必须将原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并立即停止对被缩小的认证范围的相关宣传,包括这部分的范围的证书和标志使用。

十、禁止转换机构认证有关政策的说明

根据国家2009《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的政策,就其禁止转换机构认证的有关政策规定作相关说明:

1、该政策适用于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2、该政策禁止获证组织随意自由地转换认证机构,规定:

2.1 特定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应由其负责其后监督,其它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对该证书进行转换监督,不在该证书有效期内换发证书。

2.2 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的监督审核、初次审核、再认证审核结论为不合格,不通过或不保持认证注册的;或认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注1:可导致暂停、撤销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暂停:

●监督、复评超期

●监督检查发现较多不合格,体系运行不正常

●监督/复评中发现不符合未能按审核组要求进行有效纠正

●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经指出后未纠正

●体系涉及的产品和过程的强制性监督或抽查出现不合格或造成不良影响;

撤销:

●获证组织主动弃证

●暂停到期,不再申请

●拒绝监督欠费拒付

●存在严重不符合且不能采取纠正措施

●一年以上未生产体系覆盖的产品

●出现重大体系失效事故等

自做出上述认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其它认证机构不得受理该组织的认证申请及发放认证证书。

2.3 全部认证证书延续状态均由各认证机构依据国家认证信息上报公布制度据实上报并公示于国家(含认监委、认可委、认证认可协会)官方信息(网站)平台上,供全社会查询和采信。其中,“2.2”所及的审核不通过、被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集合成为特殊控制的“暂禁转换认证”类信息,具有相当的负面性质,有关组织一旦名列其中,就意味着一年的“禁闭期”并成为“无证”组织,其形象、信誉及客户信任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3、限于国家政策约束,我司亦将按规定如实上报和公示证书状态信息包括:“暂禁转换认证”类信息。为避免被列入“暂禁转换认证”信息的情况非预期发生,我司已责成各客户经理加强与客户间的联系,认真做好如期监督/复评等活动的安排并强化预警机制;同时也请客户积极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有任何情况请及时与我司客户经理沟通解决,以期规避不应有的“禁闭”(注2:该禁闭期不妨碍原发证机构恢复认证注册)风险和利益伤害。

十一、变更

1.认证要求的变更

当管理体系标准(如:换版)或其他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获证组织应按确定的变更方式,在规定的过渡期间内完成必要的调整,并接受我司现场审核确认。过渡期结束后,未经我司现场审核确认的组织,其认证证书将被撤销并公告。

关于按照GB/T45001-2018标准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换版认证申请事宜,详见我可网站http://www.cscc.cc《关于提供GB/T45001-2018标准转换认证服务的通知》及《GB/T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转换公开文件》等文件。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0年第21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17)(以下简称《规范》),为此我司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安排的通知》。

自2010年11月1日起,本公司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再认证时,将依据ISO9001:2015和《规范》双标复合的要求开展认证审核活动,颁发认证依据标准为:GB/T19001:2016和GB/T50430-2017的认证证书。同时停止仅依据IS09001:2015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再认证。

自2010年11月1日起,对已获GB/T19001:2016认证的建筑施工客户,在其证书的有效期内,仍可依据GB/T19001:2016接受本公司的监督审核,并保持认证证书:但审核组将关注和检查《规范》转换实施的进展情况。客户也可结合监督审核提前申请GB/T19001:2016/GB/T50430-2017再认证审核。

本公司鼓励工程建设施工获证企业,立即着手《规范》的适应和转换工作,安排好相关的转换工作。

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转换申请方提交以下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如:

a)证明法律地位的文件;

b)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许可如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c)在建项目清单,必要时本公司将对在建项目清单进行核实,

d)已按GB/T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e)在有要求时,接受CNAS 的见证评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当我司确定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满足GB/T19001-2016标准和GB/T50430-2017规范的要求时,将为组织颁发符合GB/T19001-2016和GB/T50430-2017的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上注明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范围及认证依据标准为 GB/T 19001-2016。

只有在取得CNAS对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资格后,我司才能颁发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获证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

当获证组织名称或地址变更时,须用书面形式提出向我司审核运营部提出换证申请,并附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分析确认对体系运行无较大影响时,在收回旧证书后可换发新的认证证书。当组织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时,须经现场确认后才能换发证书。现场确认一般结合监督审核进行,验证合格后方可换发新证书。

十二、获证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

1.1认证申请(委托)人有权了解我司运作依据和认证程序;

1.2 有权索取有关认证的说明和资料、文件;

1.3 有权对审核计划和审核成员提出异议,并得到合理解决;

1.4 有权对审核组提出的不符合项进行确认;

1.5 有权对审核组工作和审核结论提出质疑;

1.6 我司批准的正式报告与审核组的审核报告有差异时,有权要求我司作出解释;

1.7 我司将审核/监督审核分包给外部机构时,有权提出意见,甚至不同意(应有正当理由);

1.8 有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有权登入我司名录并公告;

1.9 有权要求我司保密和遵守本方有关的规定;

1.10有权对我司/人员提出申诉/投诉和争议:

1.11有权要求我司对其它有关认证问题作出解释或澄清;

1.12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 义务

2.1 始终遵守国家认监委、认可机构和我司有关认证认可的有关规定;

2.2 按期交纳费用(认证不通过时也应交纳费用);

2.3为进行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和解决投诉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接受我司的文件审查,调阅所有记录(包括内审报告、利益相关者投诉),我司初访,进入所有区域的确定和接待访问/审核人员;

2.4 积极配合审核,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资料、文件、记录;

2.5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仅就获准认证的范用作出声明;

2.6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我司的声誉,不得做使我司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2.7 当认证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宣传,并按我司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2.8 获证组织的证书失效后,如未能通过本机构的再认证审核,必须销段印有相关认证认可标识的宣传物品;

2.9 获注册后在有效期内应及时向我司通报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

2.10 按我司更改的认证要求,在给定的时间进行更改,并接受我司的验证;

2.11 定期对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各自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

2.12 如期交回全部(过期、撤销)作废认证证书。

十三、CSCC公正性和保密性承诺

华夏方圆认证有限公司(英文缩写:CSCC)将公正性和保密性作为保证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质量和信誉的重要内容。CSCC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配备了具备资格的专职人员,建立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具有充足的资源保证。为了确保CSCC始终贯彻落实公开、诚信、科学、求实的原则,为顾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着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保守客户的秘密,作为CSCC最高管理者,特作以下承诺:

1、有关公正性管理承诺

CSCC遵循中国认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国家认可规范,确保CSCC运作所遵循的原则和方针以及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公正性。

CSCC在认证审核全过程按照《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确定的①公正性、②能力、③责任、④公开性、⑤保密性、⑥对投诉的回应等六项原则,对公正性有影响的利害关系(自身利益的威胁、自我评审的威胁、熟识(或信任)的威胁、胁迫的威胁)进行有效管理,切实开展有客观性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

1.1 自身利益的威胁: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依其自身利益行事。

CSCC设立由政府质量/环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的代表、获证组织、获证组织的顾客、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工会)、投资方等关键利益方代表均衡组成的公正性委员会,以监视和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性,抵制有妨碍公正性的倾向。

CSCC严格执行《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识别认证收费对公正性的潜在威胁并加以控制。

CSCC识别各种关系引起冲突的可能性。如果任何关系(源自所有权、管辖、管理、人品、共享资源、财务、合同、营销以及给介绍新客户的人销售佣金或其他好处)对公正性构成威胁,已识别的潜在的利益冲突无论其产生于内部还是其他个人、机构或组织的活动,将其如何消除此类威胁或使之最小化形成文件。

CSCC禁止宣称或暗示选择某咨询机构将使认证更为简单、容易、迅速或廉价。

CSCC定期对利益冲突形成分析报告,并提交公正性委员会进行审查。

CSCC与咨询机构不发生直接的业务关系,不发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往来,不允许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咨询机构宣称或暗示选择本公司将使认证更为简单、容易、迅速或廉价,若有则要求其采取措施纠正这种不当表述。

CSCC参与认证活动的各分部和所有人员均作出了公正性和保密性承诺。

CSCC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收入来源始终没有受到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压力的损害。

1.2自我评审的威胁: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评审自己所做的工作。

CSCC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总部及各分部不提供管理体系咨询,也不应为管理体系咨询提供报价,不向获证客户提供内部审核,同时对从事的其他活动(如培训)进行管理,不从事类似咨询类的活动。

CSCC按法律法规和人员注册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了认证人员(审核员)的行为准则。

CSCC对认证人员、外部机构/人员进行适当的管理。参与了对客户的管理体系咨询的人员(包括管理岗位的人员),在咨询结束后两年内,不得参与针对该客户的审核或其他认证活动。

CSCC确保参与认证项目活动的人员与该项目没有利益冲突,确保不会受到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而损害公正性。

1.3 熟识(或信任)的威胁: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对另外一人过于熟悉或信赖,而不去寻找审核证据。

CSCC对客户经理、审核组成员进行定期轮换制度,以减少熟识的威胁。

CSCC不向自身的子公司、下属/关联机构实施认证审核。

CSCC不为其他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实施认证。

1.4 胁迫的威胁: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察觉受到公然或暗中的强迫。

CSCC采取稳健的财务政策,不接受任何个人和团体的捐赠,不屈就于任何用他人取而代之或向主管告发的威胁CSCC。

CSCC采取措施应对其他人员、机构或组织的行为对其公正性产生的威胁。

2、有关保密性承诺

2.1 CSCC对在认证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方或已认证组织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认证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方或获证组织的信息保密。

2.2 CSCC所有与认证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公正性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办公人员、审核员、技术专家、勤杂人员 或其他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等均与公司签订公正性和保密协议。

2.3 CSCC严格为所有受审核方的技术和商业信息保密,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程序,保证各级人员对在认证过程中所获信息未经受审核方书面允许,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4 应保密的内容包括:

a)任何有关认证审核工作、审核员和认证组织的信息。

b)认证组织档案,分支机构、外派机构、协作方、相关方等档案。

c)CSCC体系文件、上级下发的涉及保密的文件/内容:CSCC口头或以其它形式要求保密的文件/内容,

d)对在认证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包括受审核方的经营、生产/服务状态及技术资料等)。

e)其他要求保密的信息。

2.5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a)得到保密信息来源组织的书面同意。

b)履行法定责任(在提供信息时CSCC须通知涉及的组织)。

2.6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a)CSCC在出版物或网站上公布的关于已认证组织认证状态的信息。

b)某组织被认证、拒绝认证、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事实(不是原因)及认证范围的详细情况。

十四、经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预期结果

1 经认可的ISO9001认证的预期结果

1.1 预期结果

“一个具有获得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在所确定的认证范围内,持续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并以提高顾客满意度为目标。”

注:

a)“产品”也包括“服务”。

b)顾客对产品的要求可以是明示的(例如在合同或商定的规范中)或通常隐含的(例如在组织的宣传材料中,或是根据行业惯例)。

c)产品要求可以包括对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要求。

1.2 经认可的ISO9001认证的意义:

为了获得合格的产品,经认可的认证过程被期望就组织具有一个符合ISO9001的适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而提供信任。组织尤其被期望:

a)已建立了适宜于于其产品和过程且适合其认证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

b)分析并理解顾客的需求和期望以及关于其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c)确保产品特性已得到明确,以确保满足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

d)已确定了实现预期结果(合格的产品和客户满意度的提高)所需的过程,并对之进行管理;

e)已确保了为这些过程的运作和监视提供支持所必需的资源的可用性;

f)对所确定的产品特性进行监测和控制;

g)以预防不符合为目标,并具有系统的改进过程以;

1.纠正任何确实发生的不符合(包括交付后发现的产品不符合);

2.分析不符合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以避免其再次发生;

3.处理顾客投诉;

h)已实施了有效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过程;

i)监视、测量和持续改进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1.3 经认可的ISO9001认证所没有的含义

a)重要的是认识到ISO9001给出的是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而不是对其产品的要求。经认可的ISO9001认证应当为组织“持续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提供信任。它不一定保证组织将总是实现产品百分之百合格,尽管这当然应该是一个永恒的目标。

b)经认可的ISO9001认证不表示组织提供优质的产品或产品本身被证明符合ISO(或任何其他)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2 经认可的ISO 14001认证的预期结果

2.1 预期结果

“一个具有获得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在所确定的认证范围内,管理着其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并证实着其如下承诺:

a)预防污染;

b)满足适用的法定要求和其他要求;

c)持续加强其环境管理体系,以实现其整体环境绩效的改进。”

2.2 经认可的ISO14001认证的意义

经认可的认证过程被期望确保组织具有一个与其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性质相适官的、目符合TS01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尤其是能够就所确定的认证范围证明组织:

a)已确定了适合干其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规模和环境影响的环培方针;

b)已识别了其能够控制和(或)影响的其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因素,并确定了那些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包括那些与供方和(或)合同方有关的);

c)有程序识别适用的环境法规和其他相关要求,以确定这些要求以何种方式适用于其环境因素,并使这些信息保持最新;

d)已实施了有效的控制,以实现其符合适用的法定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承诺;

e)有确定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并有实现这些目标和指标的方案。这些目标和指标是可测量的,且在切实可行时,考虑了法定要求和重大环境因素;

f)确保为其工作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了解其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并有能力实施有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任务;

o)已实施了程序以进行内部沟通,以及对外部利益相关方做出响应,并在必要时与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

h)确保在规定的条件实施那些与重大环境因素相关联的运作,并监视和控制其可能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运作的关键特性;

i)已建立了处理和响应可能影响环境的紧急情况的程序,并在切实可行时,测试了这些程序;

i)定期评价其对于适用的法定要求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

k)以预防不符合为目的,并具有程序以:

①纠正任何确实发生的不符合;

②分析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以避免其再次发生。

l)已实施了有效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程序。

2.3 经认可的ISO14001认证所没有的含义

a)ISO14001给出了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提出的要求,但没有给出具体的环境绩效准则。

b)经认可的ISO14001认证为组织实现其自身环境方针(包括并符合适用法定要求得承诺)以预防污染并持续改进其绩效的能力提供信任。它不保证组织当前正在实现最佳的环境绩效。

c)经认可的ISO14001认证不包括完整的合规性审核,也不能确保组织将永不发生违反法定要求的情况,尽管组织应该总是将完全合规做为的目标。

d)经认可的ISO14001认证不表示组织将能够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

十五、认证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总局(计价格[1999]212号)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大洋洲认可委员会(JAS-ANZ)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体系认证收费准则:

1 初次认证费

1.1固定收费:申请费1000元,审定注册费2000元。

1.2审核费:3000元×审核人·日数。

1.3如涉及多场所审核,根据有关规定适当增加人·日数。

1.4根据申请组织认证产品所覆盖的专业类别情况,每增加一个类别,可增加1-2个审核人·日。特殊类别应增加2-4个审核人·日。

1.5如证书丢失或损坏无法使用需补发证书,每体系正本收费100元,副本收费50元。

1.6如需加印证书副本,每体系(中、英文)加印费为100元。

2 预审费

当需要预审时,预审费应不超过初次审核费的50%。

3年度监督管理费

3.1年度监督审核费:初次审核费的三分之一。

3.2年金(含标志使用费):2000元/年。

3.3年度监督管理费为3.1与3.2费用之和。

4 扩大认证范围:在年度监督审核费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合同评审,签订补充合同(可参考1.4的规定)。

5 再认证费

当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时,组织应按华夏方圆/CSCC认证程序进行再认证,再认证审核费为初次审核费的三分之二。 华夏方圆/CSCC派出的审核人品在进行初访、预审核、正式审核和跟踪验证时发生的食、宿、交通费,按实际的支出费用由受审核方支付。

6声明 上述费用是华夏方圆/CSCC的财务来源,CSCC拒收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馈赠或赞助。 注:认证审核人日测算参考标准见后。

十六、认证流程

认证机构资质范围、认证证书注册信息,可查询本公司网站:http://www.cscc.cc 或致电我公司:024-86204973获取详细信息。

亦可查询相关认可方网址 CNAS: http://www.cnas.org.cn 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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